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并购重组、重大资产收购往往被资本市场解读为上市公司重大利好消息。不少投资者法律意识淡薄,得知所谓的内幕消息后,如获珍宝,以为依靠内幕消息炒股就可以短期获得巨额收益。殊不知,内幕交易不仅未必能够盈利,其本身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,情节严重者甚至锒铛入狱。
上市公司高管之妻的同学曾某就在一起内幕交易中付出了巨大代价。她根据和同学的交往中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,不但没有赚到钱,反而亏损三万多元,并且最终受到了证监会的严厉处罚。
张某是上市公司Y的高管,部分参与了Y并购MN公司的事项,通过该公司董事长召开的电话会议中知悉了内幕信息。曾某是张某之妻刘某的同学,两人私交甚好,联系密切,常有经济往来。刘某在和曾某的交往中,无意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了曾某。说者无意,听着有心,曾某第二天便全仓买入Y公司股票,抢在停牌前“潜伏”进去,以期复牌后牟取暴利。然而,资本市场瞬息万变,Y公司股票复牌,随之而来的却是连续下跌,曾某半年后将其全部卖出,亏损三万多元。
曾某的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关于禁止内幕交易行为规定,难逃法律的制裁。按照《证券法》第七十六条“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,在内幕信息公开前,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”的规定,构成了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二条“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,在涉及证券的发行、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,买卖该证券”的行为。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对此亦有规定。根据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,曾某被处以三万元罚款。
曾某的案例告诉投资者,要增强法律和风险意识,不利用工作生活中接触到的内幕消息,不轻信有关人员所谓的内幕消息,事实上,所谓的“消息股”、“概念股”也有资产重组失败或不及预期的风险。而即使投资最终亏损,也要因内幕交易行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。因此,投资者要特别注意“内幕消息”中蕴含的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,不要简单“听消息”、“听故事”就买入所谓资产重组的股票,到头来机关算尽太聪明,朋友钱财两头空;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,也应当严守不向任何人泄露内幕信息的底线,莫要害人又害已,让友情“变了味”。
(来源:深圳证监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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